禁渔期收购、贩运、销售江河鱼类也犯法
时间:2018-03-21 作者:新华网

在活动现场,检察官向群众介绍禁渔期相关法律知识。新华网发(付泽 摄)
新华网重庆3月21日电(赵紫东)“在禁渔期内捕捞江河鱼类犯法,收购、贩卖江河鱼类也是犯法行为。”20日,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开展的禁渔期“莎姐”普法宣传活动上,检察官向群众介绍禁渔期相关法律知识。
在普法现场,二分院“莎姐”检察官邓夏、万州区检察官廖礼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详细介绍。
“重庆的禁渔期就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。”邓夏告诉在场群众,在禁渔期内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捕捞,禁止收购、贩运、销售江河鱼类。
“以前大家多是针对捕捞这一块,忽略了收购、贩运、销售江河鱼类这一部分。”廖礼说,根据法律规定,收购、贩运、销售江河鱼类也触及法律,群众切记需要注意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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