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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让妻子顶包 法院判决构成逃逸
时间:2022-11-20      作者:重庆日报

   近日,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。被告人邹某华交通肇事后未逃离现场但让妻子顶包,被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判处刑罚。

  2021年10月4日早上6时,还未考取驾照的邹某华驾驶着妻子彭某容的小轿车,在江津双福新区某街道自学练车。当车辆路过一交叉路口时,邹某华在右转车道将一名行人撞倒,他随即将车辆驶离主干道,而后返回查看被撞行人伤情。

  在围观群众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后,邹某华想到自己是无证驾驶,便立即联系有驾驶证的妻子彭某容到现场来顶替自己。彭某容到现场后,向交警陈述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她在驾驶。

  不久,邹某华得知了被撞者去世的消息,在经历了一晚上的思想挣扎后,觉得自己是犯了大错,遂于次日主动到双福派出所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,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37.8万余元,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剩余赔偿款达成了和解协议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邹某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,而后逃逸,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邹某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,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就其余民事责任已达成和解协议。

  综合邹某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江津法院最终判处邹某华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
  江津法院法官提醒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,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,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,而找人顶包在性质上与之相符。顶包行为较普通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,往往伴随着作伪证的行为,性质更为恶劣。因此,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实供述案件事实,切莫抱着侥幸心理找人顶包,不然除了让自己受到加重处罚外,顶包者亦可能触犯法律,害人害己。(陈健 张梅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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